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搞文山会海等顽瘴痼疾,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第一百叁十二条第(四)项,明确对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行为视情节给予处分,从制度上推动解决“四风”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行为进行把握。
违纪行为的表现及认定
从监督执纪实践情况看,“搞文山会海”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未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
执纪实践中,认定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该违纪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精文减会的有关规定仍然故意为之,搞文山会海。如有的地区和单位故意采取规避手段,改头换面,以会“套”会、“云”上开会,将文件“红头”变“白头”,结果搞成加码式减负,增加基层负担。
二是违纪行为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实施了搞文山会海的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指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及印发的有关规定和通知。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对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进一步明确精文减会的标准和尺度,完善负面清单,要求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做到真减负、减真负。根据《条例》规定,认定该违纪行为需要“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这里一般是指因搞文山会海严重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增加基层负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执纪过程中,要注意对行为后果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把握,对证明行为危害程度的事实予以取证分析,判断是否达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精准定性量纪处理
一是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虽然该问题列在分则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中,但其本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在相关纪检监察文书中将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
二是明确责任认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工作中违反规定搞文山会海的具体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相关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在工作中搞文山会海的,直接参与决策的属于直接责任者,没有参加集体决策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或应管该项工作的,属于领导责任者。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追究党纪责任。
叁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与违反会议管理规定违纪行为的区别。“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主要指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开会次数多、会议时间长以及层层开会等,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党的优良作风,增加基层负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主要指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违反规定决定、批准举办各类节会活动等,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破坏了会议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党的作风和社会风气。
二是要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党员公职人员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拟给予党纪重处分时,根据党纪重处分应同时匹配政务重处分的要求,需要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叁十九条第(叁)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规定,给予撤职以上政务重处分。
(责任编辑:王威)